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雅茹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