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5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50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194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運送走私物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黑仔」之成年男子(以下稱「黑仔」)所販售之壓縮乾香菇屬於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依法不得銷售或運送,仍於民國97年3月8日15時許,逕以新台幣(以下同)150萬元之代價向「黑仔」販入壓縮乾香菇1批(共計179箱,重量總計2853公斤),繼而基於運送走私物品之犯意,先將其所洽借車牌號碼00-0000號、ZF-8453號、2168-JR號及6W-4390號自用小貨車共4部交予「黑仔」,由「黑仔」在各該小貨車裝載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壓縮乾香菇後,繼而將各該小貨車停放於如該附表所示地點,隨後於同年月11日8時許通知甲○○前往上述地點運送走私物品。俟甲○○接獲通知後,乃委請不知情之 李明 就(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將上開物品運送至高雄市前鎮區佛公國小對面公園,惟於李明受託於同日9時2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265之3號前,甫開啟上述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車門而著手運送之際,旋遭在場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而未遂,並先後扣得前開壓縮乾香菇1批,始循線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經證人 李明就 、 李萬盛 、 郭家銘 、 黃雅君 及鄭明忠等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現場照片44幀在卷可稽,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壓縮乾香菇1批可資憑佐。又上開壓縮乾香菇送請鑑定結果確為大陸地區所生產一節,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局97年6月13日高港警刑字第0970200501號函及行政院農委會電傳通聯單各1件可證,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2項、第
1項運送走私物品未遂罪。被告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犯罪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李明就著手實施本件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並須自負刑責。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與目的,復參酌其運送數量雖屬非微,然尚未流入市場即遭查獲,且犯罪後尚知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76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節,有台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事後更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諒以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遂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諭知緩刑2年。然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予諭知被告向國庫支付10萬元,方能符合本件緩刑目的。此外,本件被告所運送前開走私物品業已全數由海關依法沒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佐,遂無庸重覆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1項之走私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運送走私物品名稱│查獲地點、數量│├──┼───────────┼────────────────┤│││在高雄市○○區○○○路265之3號││││前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查獲27箱(約405公斤)│││├────────────────┤│││在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口所停放車牌││││號碼6U-4285號自用小貨車上查獲11││││箱(約165公斤)││①│壓縮乾香菇(15公斤裝)├────────────────┤│││在高雄市○○區○○街○巷○○弄口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查獲24箱(約360公斤)│││├────────────────┤│││在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97之23號前停││││車場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查獲33箱(約495公斤)│├──┼───────────┼────────────────┤│││在高雄市○○區○○○路265之3號││││前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查獲24箱(約408公斤)│││├────────────────┤│││在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口所停放車牌││││號碼6U-4285號自用小貨車上查獲16││││箱(約272公斤)││②│壓縮乾香菇(17公斤裝)├────────────────┤│││在高雄市○○區○○街○巷○○弄口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查獲21箱(約357公斤)│││├────────────────┤│││在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97之23號前停││││車場所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查獲23箱(約391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