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保證責任苗栗縣苗栗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預繳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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