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江采霓 即睫米兔工坊
送達代收人 蔡宜蓁 律師
相 對 人 光謙 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範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履行雙方於民國10
5年1月25日簽訂之專案外包合約書,遂委由律師寄發律師函
對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址為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之通知,惟
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聲請人顯無從得知相對人
真正公司所在地址而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律師函、退件信封暨回執、相
對人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網頁及臉書截圖等件為證,
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