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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