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28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中簡字第2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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