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相 對 人  許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被告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至居
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又調
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住新北市○○區○○里○○○00號,
而侵權行為地則位於新北市萬里區台2線與鼓亭路48.2公里
路口處,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
佐,依照先前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所
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3段145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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