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被告應自行到場,不另傳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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