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五二號
原告庚○○
辛○○己○○戊○○被告乙○○
甲○○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住苗被告丁○○住苗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