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吳炳桂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