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注單陸張,均沒收。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柒張,沒收之。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1行補充「丙○○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
8月間某日起」;事實部分第9行補充「乙○○、甲○○明知丙○○以公眾得出入之上址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竟基於賭博之犯意,於94年12月29日,甲○○委託乙○○簽賭六合彩與丙○○賭博財物」;倒數第1行更正為:「扣得丙○○所有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簽注單6張,乙○○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7張,甲○○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及將「 伍芳麟 」更正為「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丙○○所提供之處所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謀生職業,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7條之常業賭博罪。被告丙○○先後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丙○○所犯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常業賭博罪間,係基於一賭博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另被告乙○○、甲○○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簽賭六合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審酌被告丙○○前於93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3月19日以93年度速偵字第39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為93年4月26日至94年4月2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仍不知警惕,竟於短期內再連續經營六合彩賭博達4月,助長人民不思努力工作以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影響社會經濟,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乙○○、甲○○在公眾場所賭博財物,圖得射倖利益,固有值非難之處,但考量渠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且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簽注單6張,均為被告丙○○所有供經營本件六合彩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丙○○並未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或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檢察官聲請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至扣案被告乙○○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7張、被告甲○○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均係當場之賭博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8條、第267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7條(常業賭博罪)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