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5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之貸款契約書是與總公司所為)。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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