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少樑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高頂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品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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