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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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08號原告 陳商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50,868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見本院卷第35頁)。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550,8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項目合計3,864,426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26,2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35元【計算式:46,144元-26,209元=19,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9,9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編號原告請求項目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196年起至105年10月30日未給付足額之薪資差額3,154,548元296年起至105年10月30日短付之激勵獎金569,453元3退休金差額140,425元4附表編號1至3未給付導致96年起至105年10月30日止,以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386,442元5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合計4,550,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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