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美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 黃切 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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