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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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 劉文森 被告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0元(93,000元×12個月×5年,理由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2號裁定),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屬確認僱傭關係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2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