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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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華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下列部分更正之:
一、附表「編號9至編號11」案號欄之「108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更正為「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
二、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之「有期徒刑1年3月(7次)」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3月(11次)」。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下列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由該附表之資料可明,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1.附表「編號9至編號11」案號欄之「108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顯係「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之誤植。
2.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之「有期徒刑1年3月(7次)」顯係「有期徒刑1年3月(11次)」之誤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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