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春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538,20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