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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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榮宏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