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見宬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淑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建州 ,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6號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55,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