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55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謝秀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2年6月29日所為111年度交字第25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於112年7月26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上訴之理由請准予後補」,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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