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璧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個人或商號名義,與債
二、具體陳明本件請求金額以美金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