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事由及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裁定准予羈押,現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字第5214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提付執行觀察勒戒,自97年1月15日起執行,執行期滿日為97年3月14日乙節,有卷附羈押聲請書、押票各1份及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案復已辯論終結,是本院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