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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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3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訴字第17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乙○○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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