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