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請人乙○○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就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38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二、本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係以承審法官前審理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撤銷親屬會議事件(以下簡稱撤銷親屬會議事件)時,即暗示相對人稍安勿躁,並不讓聲請人有攻防之機會,致惡性侵占之焦點盡失,有損其父權益甚鉅。茲因撤銷親屬會議事件與本院99年度非抗字第38號事件大同小異,聲請人恐承審法官為保持顏面,未審先判,致本案真實苦情不得呈現,聲請人父親怨曲不得平反,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迴避云云。惟聲請人所舉之原因,均與首揭所述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