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新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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