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58號上訴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複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上訴人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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