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陳景裕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54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係被告乙○○○○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林園通訊處展業專員,被告丙○○於民國92年12月5日參加國泰人壽公司早報,經由經理陳秀玉宣傳,得知當日報載財政部部長 林全 對外宣示「政府養不起高企,若再決標後流標二次就清算」之相關訊息,竟為損害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高企)之信用,及為爭取高企存款戶將存款轉存至國泰世華銀行,並從中尋找潛在壽險客戶之意圖,而於當日(5日)利用客戶 蔡淑芬 要求其前往高企林園分行之機會,在高企林園分行營業廳,向蔡淑芬、周盈秀(同時為被告壽險客戶及高企林園分行存款客戶)及其他在場之高企林園分行存款戶等人散佈「高企要罷工、員工領不到薪水、高企有倒閉危機」等不實之流言,致引發高企林園分行存款戶恐慌,並自92年12月5日起出現大量異常擠兌提領現象,自該(5)日起之4個營業日,高企林園分行陸續流失存款新台幣(下同)逾9億6千6百70萬元,高企全國分行總計流失存款逾55億7千73萬元,造成高企之信用受損害,而被告國泰人壽公司為被告丙○○之僱用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63萬5074元及自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國泰人壽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而被告丙○○則以:伊未散布流言等語置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
8月31日以93年度訴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廖純卿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