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2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松林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七五、二六七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附表六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任職保證責任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臺中一信)儲蓄部經辦放款職務,為從事放款業務之人。因甲○○自八十一年間起,擴張信用投資股市失利,虧損累累,周轉失靈,竟單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以左列方法致使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款項(除附表一編號貳及附表三編號貳、叁部分外)。其間,甲○○復與丙○○(於八十四年一月間結婚,丙○○任職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基於概括犯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甲○○係承續上開概括之犯意),以左列方法致使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款項如附表一編號貳及附表三編號貳、叁所示之款項。以上所詐得款項均匯至丙○○提供之 賴素英蔡隆陽李碧華林景正尤文斌王培振顏美麗邱達成陸瑞珍 等人頭戶,供購買股票、基金之用。即:㈠甲○○利用附表一編號壹所示客戶 王雪 已設定抵押權予臺中一信,但實際上未借
款之機會,委託臺中市○○路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客戶王雪之印鑑章,並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上偽造上開客戶之署押、印文,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中一信予以行使,以詐貸借款,致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附表一編號壹所示之借款,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未扣案),偽填取款條領款,均足以生損害予臺中一信及王雪。另利用附表一編號貳所示客戶 王瑞琬 已設定抵押權予臺中一信,但實際上未借款之機會,亦委託臺中市○○路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客戶王瑞琬之印鑑章及連帶保證人 王瑞琮 之印鑑章,並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上偽造上開客戶及連帶保證人之署押、印文,王瑞琬借據上之署押由丙○○所偽簽,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中一信予以行使,致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如附表一編號貳所示之借款,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偽填取款條領款,均足以生損害予臺中一信及王瑞琬、王瑞琮等人。
㈡甲○○利用附表二所示客戶 張秀如沈春美 已向臺中一信清償借款,並已塗銷抵
押權設定,而臺中一信電腦資料上尚未塗銷之機會,先委託臺中市○○路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客戶張秀如、沈春美之印鑑章及連帶保證人 張子華李清輝洪昌 作之印鑑章,並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上偽造上開客戶及連帶保證人之署押、印文,再於張秀如、沈春美之抵押臺帳上註明塗銷,實際上於電腦資料上並未作抵押權塗銷,僅列印套用他人塗銷之電腦指令,以再送功能套用列印表,送課長及經理矇混過關,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中一信予以行使,致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借款(詳如如附表二編號壹、貳所示),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未扣案),偽填寫取款條領款,均足以生損害予臺中一信及張秀如、沈春美、張子華、李清輝、 洪昌作 等人。
㈢甲○○利用附表三所示客戶 賴麗英徐麗珠藍春菊 已向臺中一信清償借款,但
尚未塗銷抵押權設定之機會,而利用客戶賴麗英之姓名、地址及鍵入其配偶丙○○二嫂李碧華之身分證字號於電腦內,建立借戶資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委託臺中市○○路某不知情之刻印店偽刻客戶賴麗英、徐麗珠、藍春菊之印鑑章及連帶保證人 賴榮松張秀鳳陳秀月賴文洲 之印鑑章,並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印鑑卡等私文書上,偽造上開客戶及連帶保證人之署押、印文,另賴麗英、賴榮松及徐麗珠借據上之署押由丙○○所偽簽,再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臺中一信以詐貸借款(詳如附表三編號壹至肆所示),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偽填寫取款條領款,均足以生損害予臺中一信及賴麗英、徐麗珠、藍春菊、賴榮松、張秀鳳、陳秀月、賴文洲等人;其間,因賴麗英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前往臺中一信辦理貸款新臺幣(下同)五百一十五萬元,甲○○唯恐為人發現貸放帳戶00-00-000000號交易異常,而查覺其冒貸之事,乃於每日上班時,將該帳戶鍵入「一般結清」(即清償貸款)電腦指令,作假銷帳之掩飾,俟當日營業終了後,確定賴麗英未再增貸時,再趁隙鍵入「錯誤取消」電腦指令,還原該帳戶真正未清償之抵押擔保放款餘額,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臺中一信及賴麗英,直至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該帳戶結清為止。
㈣甲○○利用職務上便利,取得附表四所示客戶邱達成、 鄒金鑾邱美珍 之定期存
款單,持向臺中一信辦理質借,使臺中一信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准貸款,並偽開上開客戶之帳戶,偽填寫取款條領款(詳如附表四編號壹至叁所示)。嗣取得主管卡之機會,於電腦上將存單設定予以解除,以同張定存單重複辦理質借手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超額質借款項轉作他用,均足以生損害於臺中一信及邱達成、鄒金鑾、邱美珍。
㈤甲○○利用附表五所示臺中一信對於放款專戶(主要是存入法院拍賣擔保品分配
款、訴訟費用、臨時貸款戶存入款等會計項目)管制鬆散,未過問資金流向之機會,假借名義,填寫取款條詐領款項(詳如附表五所示),以清償冒貸之款項。㈥甲○○以前述之方式詐得之款項,除已清償外,其中以 王瑞婉 名義詐得二千五百
萬元,以賴麗英名義詐得二千三百八十萬元,以徐麗珠名義詐得一千六百五十萬元,以藍春菊名義詐得六百萬元,另放款專戶部分尚餘三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元,合計七千一百六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元未還。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臺中一信發覺00-00-000000號放款專戶帳戶內,有關訴訟費用款項沖轉有異,經詳加查帳而查悉上情後,乃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提出告訴,並扣得如附表六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印章十一枚及存摺十五本。
二、案經臺中一信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除丙○○為共犯部分(另案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外,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曹宗彝、 吳國聖 、被害人王瑞琮、賴榮松、藍春菊、證人即臺中一信經理 張榮松 、副理 李宏庚 、會計主任 鄭桂秀 、課長 洪經秋 、放款經辦 盧美麗郭永忠 等人分別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之自白書、臺中一信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存款印鑑卡、放款印鑑卡、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帳卡明細表、傳票、工作底稿、放款專戶不足明細表、匯款單等附卷可稽,及如附表六編號二至四所示印章十一枚、存摺十五本扣案足資佐證。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雖供稱:伊告知丙○○稱客戶賴麗英、王瑞琬、王瑞琮、徐麗珠、賴榮松等人於借據上蓋妥印章後,委託伊代為簽名,因按規定伊不得代為簽名,遂請不知情之丙○○代簽云云;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稱:伊受被告所騙代為簽名,且伊於臺中一信開立之0000000號帳戶係由被告使用,伊從未過問,被告稱資金係其客戶委託買賣股票云云。惟查:
㈠被告既供稱該等借據均由被害人賴麗英等人所親自蓋章,則被害人賴麗英等人自
可當場簽名,何需委託被告代為簽名?且一般向金融機構貸款時,均須經過對保程序,由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在承辦貸款人員面前親自簽名、蓋章,此乃眾所週知之事,以丙○○之知識程度,及其前後偽造賴麗英等五人簽名之次數,豈能諉為不知情。
㈡丙○○於警訊時,即自承其提供賴素英、蔡隆陽、李碧華、林景正、尤文斌、王
培振、顏美麗、邱達成、陸瑞珍等九個人頭戶,供被告買賣股票之用(見臺中市調站刑事卷宗第一卷丙○○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調查筆錄),足見其明知被告平素即非以正當方式為股票買賣,當無受騙之可能。
㈢丙○○除偽造簽名之部分外,冒貸之金額亦大部分匯入其在臺中一信開立之00
00000號帳戶,再由該帳戶轉帳至其在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之人頭帳戶及其自己帳戶內,以供購買股票、共同基金之用;且丙○○亦多次從其上開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戶匯款入臺中一信之冒貸人頭戶,以清償冒貸之款項,此有匯款單在卷可參(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三七號卷第四八至一一○頁)。而丙○○與被告係夫妻關係,其對被告之財產、資金狀況,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冒貸款項高達上億元資金,豈有不知之理?再者,上開資金如係被告與客戶集資購買股票,則在人頭戶混合使用之情形下,各人所佔比例如何釐清?況在股票虧損累累之下,卻仍有資金陸續匯入其提供被告之人頭戶內,焉能不生疑?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另辯稱,渠配偶丙○○所偽簽王瑞琬、賴麗英及徐麗珠等人借
據上之印章,為渠所偽刻,與王瑞琬等人第一次至臺中一信辦理貸款時,所留存之印鑑卡與約定書上印文不同,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案發後渠始由其當時之直屬長官戊○○及會計室經理丁○○二人,命以偽刻之印章,辦理變更印鑑卡及約定書,以逃避臺中一信各級經辦、審查放款業務人員之疏失責任云云。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當時不在放款課,不清楚賴榮松、徐麗珠、王瑞琮之放款手續,未經科長及經理蓋章之事,及並未叫被告補蓋放款人之印章云云(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背面)。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當時是在總社會計室,不在放款課,賴榮松、徐麗珠、王瑞琮之放款書上,未經經理及科長蓋章要補蓋之事,並非伊業務範圍云云(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背面、第一一五頁)。此二證人之證詞,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被告及丙○○前開所辯,顯係事後為丙○○脫罪之詞,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由轉讓,祇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其偽造而行使以達詐欺取款之目的者,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最高法院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四○九號判例參照)。又被告為遂行其冒貸之犯行,分別:㈠利用張秀如、沈春美之抵押臺帳上註明塗銷,實際上於電腦資料上並未作抵押權塗銷,僅列印套用他人塗銷之電腦指令,以再送功能套用列印表,送課長及經理矇混過關;㈡利用客戶賴麗英之姓名、地址及鍵入其配偶丙○○二嫂李碧華之身分證字號於電腦內,建立借戶資料;㈢於每日上班時,將00-00-000000號貸放帳戶,鍵入「一般結清」(即清償貸款)電腦指令,作假銷帳掩飾其冒貸犯行,俟當天營業終止時,確定賴麗英未再增貸時,再鍵入「錯誤取消」電腦指令,還原該帳戶真正未清償之抵押放款餘額;㈣利用客戶邱達成、鄒金鑾、邱美珍之定期存單辦理質借後,嗣取得主管卡之機會,於電腦上將存單設定予以解除,以同張定存單重複辦理質借手續等行為,均係利用其經辦放款業務,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電磁紀錄所顯示之資料,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刻印章,並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放款印鑑卡、開戶申請書及取款條上,偽造前開「王雪」等人之印文、署押之行為,皆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或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丙○○間,就如附表編號貳、附表三編號貳、叁所示之詐貸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貳,附表二編號壹、貳及附表三編號壹、貳、叁、肆所為,各以一行為同時使被冒貸人及連帶保證人受害,係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各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連續犯,分別以一罪論。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僅指張秀如、沈春美、賴麗英、邱達成、鄒金鑾、邱美珍部分)與詐欺取財之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原審為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壹明細、貸放日期應為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誤植為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㈡被告利用客戶王瑞琬已設定抵押權予臺中一信之機會,由丙○○在借據上偽造借款人王瑞琬之署押,被告則偽造連帶保證人王瑞琮之署押,向臺中一信詐貸借款,原判決誤以上開借據上借款人王瑞琬及連帶保證人王瑞琮之署押,均由丙○○所偽造。㈢被告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原判決僅認定被告於每日上班時,,鍵入「一般結清」(即清償貸款)電腦指令,作假銷帳掩飾其冒貸犯行,俟當天營業終止時,確定賴麗英未再增貸時,再鍵入「錯誤取消」電腦指令,還原該帳戶真正未清償之抵押放款餘額部分,未包括被害人張秀如、沈春美、邱達成、鄒金鑾、邱美珍及賴麗英被建立錯誤身分證字號部分,以上均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與丙○○共同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長期利用從事放款業務之機會,及臺中一信內部控管程序之疏失,致利令智昏,冒貸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鉅額款項,且迄今尚餘七千一百六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元未能清償,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仍量處原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以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偽造之印章九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印章二枚及編號四所示存摺十五本,則為被告二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附表六編號五所示存摺三本,為被告二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因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亦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王雪」、「張秀如」、「張子華」、「李清輝」、「沈春美」、「洪昌作」等六枚印章,被告業已丟棄滅失,難認尚屬存在,爰不諭知沒收。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請求對其與丙○○之供述測謊,本院認無必要,附此敘明。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六號併辦意旨,係以被告與其任職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證券營業員之妻丙○○利用人頭戶買賣股票,認被告另犯證卷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嫌云云,惟本案起訴及論罪科刑,係以被告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與被告因其妻為證券營業員違反利用人頭戶買賣股票之禁止規定所共犯之證券交易法罪嫌,其間應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者。附表一:
壹、被冒用人:王雪
一、帳號:00-00-000000號
二、期間:八十一年六月八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止
三、明細:
1、81.06.08貸放一○○萬元。
2、81.07.06貸放三○萬元。
3、81.07.13貸放一○○萬元。
4、81.07.23貸放五○萬元。
5、81.07.31貸放五○萬元。
6、81.08.11貸放三○萬元。
7、81.08.25貸放二○萬元。
8、81.08.28貸放二六○萬元。
9、81.08.31貸放三五○萬元。
、81.09.16貸放五○萬元。
、81.11.20貸放四五○萬元。
、82.11.22貸放四五○萬元。
、86.06.03貸放一○○萬元。
、86.07.24貸放二五○萬元。
、86.08.15貸放二○○萬元。
、86.08.20貸放三○○萬元。
、86.09.17貸放四五○萬元。
、87.01.20貸放三五○萬元。
四、有無連帶保證人-無。
五、是否清償-已全部清償。
貳、被冒用人:王瑞琬
一、帳號:00-00-000000號
二、期間: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止
三、明細:
1、86.10.01貸放五○○萬元。
2、86.10.01貸放五○○萬元。
3、86.10.01貸放三五○萬元。
4、86.10.07貸放三五○萬元。
5、86.10.14貸放八○○萬元。
四、有無連帶保證人-以王瑞琮為連帶保證人。
五、是否清償-均未清償,尚欠二千五百萬元。
六、其他-借據上借款人王瑞琬之署押由丙○○所簽,連帶保證人王瑞琮之署押由甲○○所簽。
附表二:
壹、被冒用人:張秀如
一、帳號:00-00-000000號
二、期間: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至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止
三、明細:
1、85.07.30貸放九○○萬元。
2、85.12.07貸放九○○萬元。
3、86.01.18貸放九○○萬元。
4、86.06.23貸放七○○萬元。
5、86.09.23貸放七○○萬元。
6、86.10.02貸放二○○萬元。
四、有無連帶保證人-偽造張子華、李清輝為連帶保證人。
五、是否清償-已全部清償。
貳、被冒用人:沈春美
一、帳號:00-00-000000號
二、期間:八十六年九月六日至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止
三、明細:
1、86.09.06貸放一○萬元。
2、86.09.17貸放四○○萬元。
四、有無連帶保證人-偽造洪昌作為連帶保證人。
五、是否清償-已全部清償。附表三:
壹、被冒用人:賴麗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0、帳號:00-00-000000號
二、期間: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三、明細: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甲○○偽造賴麗英印鑑開戶後,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貸放二五○○萬元。
四、有無連帶保證人-偽造賴榮松為連帶保證人。
五、是否清償-已全部清償。
六、其他-賴麗英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前往臺中一信辦理貸款五百一十五萬元,甲○○唯恐為人發現貸放帳戶00-00-000000號交易異常,而查覺其冒貸之事,乃於每日上班時,將該帳戶鍵入「一般結清」(即清償貸款)電腦指令,作假銷帳之掩飾,俟當日營業終了後,確定賴麗英未再增貸時,再趁隙鍵入「錯誤取消」電腦指令,還原該帳戶真正未清償之抵押擔保放款餘額,直至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該帳戶結清為止。
貳、被冒用人:賴麗英(甲○○鍵入李碧華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一、帳號:00-00-000000號(86.06.20開戶)
二、期間: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三、明細:
1、86.08.30貸放二三○○萬元。
2、86.10.03貸放九○○萬元。
3、86.12.04貸放三○○萬元。
4、86.12.10貸放三五○萬元。
5、86.12.18貸放一三○萬元。
6、86.12.31貸放四○○萬元。
四、有無連帶保證人-偽造賴榮松為連帶保證人。
五、是否清償-尚欠二千三百八十萬元未清償。
六、其他-借據上借款人賴麗英及連帶保證人賴榮松之署押均為丙○○所簽。
參、被冒用人:徐麗珠
一、帳號:00-00-000000號(87.02.02開戶)
二、期間:八十七年二月二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三、明細:
1、87.02.02貸放六○○萬元。
2、87.02.27貸放一○五○萬元。
四、有無連帶保證人-偽造賴榮松為連帶保證人。
五、是否清償-均未清償,尚欠一千六百五十萬元未清償。
六、其他-借據上借款人徐麗珠及連帶保證人賴榮松之署押均為丙○○所簽。
肆、被冒用人:藍春菊
一、帳號:00-00-000000號(87.06.22開戶)
二、期間:八十七年七月四日至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止
三、明細:
1、87.07.04貸放一五○萬元。
2、87.08.11貸放四五○萬元。
四、有無連帶保證人-偽造張秀鳳、陳秀月、賴文洲為連帶保證人。
五、是否清償-均未清償,尚欠六百萬元未清償。附表四:
壹、被使用人:邱達成
一、帳號:00-00-000000號
二、期間: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三、明細:
1、84.10.12質借三○○萬元。
2、84.10.12質借三○○萬元。
3、84.10.12質借四○○萬元。
4、84.11.11質借二○○萬元。
5、84.11.22質借四○○萬元。
6、85.11.21質借三○○萬元。
7、86.01.21質借四○○萬元。
8、86.03.26質借四○○萬元。
9、86.08.20質借四○○萬元。
、86.09.05質借四○萬元。
、86.09.13質借四○○萬元。
、86.11.11質借六○萬元。
、86.11.14質借四○○萬元。
四、是否清償-已全部清償。
貳、被使用人:鄒金鑾
一、帳號:00-00-000000號(82.07.17開戶)
二、期間: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三、明細:
1、85.05.27質借三○○萬元。
2、85.11.18質借三○○萬元。
3、86.03.26質借三○○萬元。
4、86.04.21質借一○○萬元。
5、86.06.02質借二八○萬元。
6、86.07.19質借三○○萬元。
7、86.12.15質借三○○萬元。
四、是否清償-已全部清償。
參、被使用人:邱美珍
一、帳號:00-00-000000號(81.07.18開戶)
二、期間: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至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止
三、明細:
1、84.10.12質借四○○萬元。
2、84.10.12質借三○○萬元。
3、85.11.14質借四○○萬元。
4、86.01.15質借四○○萬元。
5、86.03.14質借二○○萬元。
6、86.03.26質借四○○萬元。
7、86.04.12質借一○○萬元。
8、86.04.14質借三○○萬元。
9、86.04.16質借四○○萬元。
、86.06.30質借一七○萬元。
、86.07.19質借二○○萬元。
、86.07.24質借二○○萬元。
、86.07.28質借六○萬元。
、86.08.06質借六○萬元。
、86.08.15質借七○萬元。
、87.01.12質借四○○萬元。
四、是否清償-已全部清償。附表五:
臺中一信儲蓄部放款專戶部分
一、帳號:00-00-000000號
二、期間: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止
三、明細:
1、85.09.25詐領九○○萬元。
2、85.12.17詐領九○○萬元。
3、86.01.16詐領三百二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元。
4、86.01.18詐領四○○萬元。
5、86.01.27詐領九○○萬元。
6、86.04.07詐領三百萬五千九百一十八元。
7、86.04.07詐領四百萬七千八百九十元。
8、86.05.16詐領二○○萬元。
9、86.05.16詐領四○○萬元。
、86.07.07詐領二五○萬元。
、86.07.07詐領一○○萬元。
、86.07.19詐領四百一十六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
、86.08.28詐領六十萬二千六百零四元。
、86.08.30詐領五百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元。
四、是否清償-尚欠三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元未清償(公訴意旨認放款專戶部分之未償餘額為四十八萬二千六百六十一元,惟經臺中一信與被告雙方會算結果,確定放款專戶未償餘額為三十萬八千二百八十九元,此部分起訴事實應予更正)。
附表六:
一、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台中一信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存款印鑑卡、放款印鑑卡、取款憑條上偽造之「王雪」、「王瑞婉」、「王瑞琮」、「張秀如」、「張子華」、「李清輝」、「沈春美」、「洪昌作」、「賴麗英」、「賴榮松」、「徐麗珠」、「藍春菊」、「張秀鳳」、「陳秀月」、「賴文洲」等人之印文、署押。
二、偽造之「王瑞婉」、「王瑞琮」、「賴麗英」、「賴榮松」、「徐麗珠」、「藍春菊」、「張秀鳳」、「陳秀月」、「賴文洲」印章各一枚。
三、「甲○○」、「丙○○」印章各一枚。
四、扣案之臺中一信存摺十五本明細:
1、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號。
2、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號。
3、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號。
4、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號。
5、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號。
6、戶名邱美珍、帳號:00-00-000000號(81.07.18開戶)。
7、戶名邱美珍、帳號:00-00-000000號。
8、戶名邱達成、帳號:00-00-000000號(82.09.20開戶)。
9、戶名邱達成、帳號:00-00-000000號。
、戶名 楊素珍 、帳號:00-00-000000號(87.06.12開戶)。
、戶名鄒金鑾、帳號:00-00-000000號(82.07.17開戶)。
、戶名藍春菊、帳號:00-00-000000號(87.06.22開戶)。
、戶名賴麗英、帳號:00-00-000000號(86.03.20開戶)。
、戶名王瑞婉、帳號:00-00-000000號(86.10.01開戶)。
、戶名徐麗珠、帳號:00-00-000000號(87.02.02開戶)。
五、未扣案之臺中一信存摺三本明細:
1、戶名王雪、帳號:00-00-000000號。
2、戶名張秀如、帳號:00-00-000000號。
3、戶名沈春美、帳號: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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