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