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2號上訴人 徐榮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健章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及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國川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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