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1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扣案行動電話機具3支(均含SIM卡)、戊○○簽發之本票2張、空白本票17張、丁○○簽發之本票
1張、乙○○簽發之本票1張、藍色記事簿1本、橘色記事簿1本、記載金融機構帳號紙張3紙、收購存摺帳目及其支出明細單
3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毒品防治條例等案件,於民國90年7月間,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3年1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甫於93年9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仍未悔改,基於貸放金錢以收取重利之概括犯意,自94年1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以在中國時報刊登分類廣告並提供聯絡電話之方式,供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不特定之多數人借款,其利息為每1萬元,月息新台幣(下同)3000元至6000元不等,連續貸放金錢與如附表所示之人,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於94年12月31日下午16時許,為警在桃園縣○○鄉○○村○○路○○○號「真善美汽車旅館」116號房前,經警查獲,並於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右前座置物廂內,扣得丙○○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縣府分行帳戶存摺1本、身分證影本1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電話語音密碼單1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等物,並在放置於自小客車之背包內,扣得甲○○用以與借款人聯絡之型號NOKIA7210、NOKIA5210、MOTORALT191行動電話機具共3支,復於甲○○隨身所攜帶之背包及投宿之房間,扣得戊○○簽發之本票2張、空白本票17張、丁○○簽發之本票1張、乙○○簽發之本票1張、藍色記事簿1本、橘色記事簿1本、記載金融機構帳號紙張3紙及收購存摺帳目及其支出明細單3張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引用起訴書所示,並增列被告於審理中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第56條、第344條。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被害人│時間│地點│約定利息│質押物││號││││││├─┼─────┼─────┼──────────┼────┼───┤│1│丙○○│94.12.31│桃園郵政總局前│借款1萬│由「陳││││││5千元,│仔」持││││││約定利息│上開林││││││為每1萬│志忠之││││││元10天利│身份證││││││息為1000│影本及││││││元,並預│丙○○││││││扣第1期│所有之││││││利息。│存摺、│││││││金融卡│││││││、電話│││││││語音密│││││││碼單向│││││││被告借│││││││款│├─┼─────┼─────┼──────────┼────┼───┤│2│戊○○│94.12.25│桃園縣中壢市SOGO二│借款2萬│簽發2│││││館│元,約定│張面額││││││利息為每│均為3││││││1萬元10│萬3千││││││天利息為│元之本││││││2000元,│票,並││││││並預扣│提供身││││││第1期之│分證及││││││利息。│健保卡││││││││├─┼─────┼─────┼──────────┼────┼───┤│3│丁○○│94.01.26│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村雙│借款2萬│簽發2│││││龍街78號│元,約定│萬元之││││││每1萬元│本票,││││││10天利息│並提供││││││為2000元│身份證││││││,並預扣│、駕照││││││第1期之│││││││利息。││├─┼─────┼─────┼──────────┼────┼───┤│4│乙○○│94.06.07│署立苗栗醫院│借款1萬│簽發面││││││元,每1│額1萬││││││萬元10天│元之本││││││利息1500│票,並││││││元,並預│提供身││││││扣第1期│分證影││││││之利息。│本、簽│││││││立切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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