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39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0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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