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乙○○處有期徒刑伍月,甲○○、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電腦主機│拾叁臺│├───┼────────────┼─────┤│2│液晶螢幕│叁拾玖臺│├───┼────────────┼─────┤│3│監視器主機│壹臺│├───┼────────────┼─────┤│4│監視器螢幕│壹臺│├───┼────────────┼─────┤│5│監視器分割器│壹臺│├───┼────────────┼─────┤│6│監視器影像控制器│壹臺│├───┼────────────┼─────┤│7│傳真機│貳臺│├───┼────────────┼─────┤│8│計算機│壹臺│├───┼────────────┼─────┤│9│數據機│肆臺│├───┼────────────┼─────┤│10│網路分享器│叁臺│├───┼────────────┼─────┤│11│卸除式硬碟│壹個│├───┼────────────┼─────┤│12│隨身碟│貳個│├───┼────────────┼─────┤│13│六合彩簽注單│貳拾張│├───┼────────────┼─────┤│14│六合彩簽單│貳包│├───┼────────────┼─────┤│15│六合彩帳冊│壹本│├───┼────────────┼─────┤│16│員工出勤卡│拾張│├───┼────────────┼─────┤│17│股東業績簽帳紀錄│陸張│├───┼────────────┼─────┤│18│美國職籃賠率表│伍疊│├───┼────────────┼─────┤│19│員工名冊│壹份│├───┼────────────┼─────┤│20│收支出利潤表│壹份│├───┼────────────┼─────┤│21│網路帳號密碼│壹份│├───┼────────────┼─────┤│22│美國職籃賽程表│壹份│││││├───┼────────────┼─────┤│23│美國職籃賽程表│壹份│││││├───┼────────────┼─────┤│24│美國職籃賠率與臺灣賠率差│壹份│││額表││├───┼────────────┼─────┤│25│手機(含SIM卡)│柒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