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408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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