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46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7年4月18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ZHC0612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
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7年3月8日14時28分許,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352.8公里,因「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31公里,超速21公里」違規,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善化分隊(下稱善化分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遂於97年
4月18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HC0612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500元整,並計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異議人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後面兩側有「LEXUS」及「IS250」標誌,而通知單所附照片自小客車後面兩側均無該標誌,是3699-ER車牌顯遭冒用。㈡異議人係自小客車之登記名義人,實際使用者為異議人丈夫乙○○;上開自小客車於97年3月8日停放在異議人所住之地下停車場。乙○○於同日14時34分從臺中搭乘高鐵前往高雄探訪同學 張俊銘 ,並於當晚參加朋友女兒歸寧宴會,於同日20時36分再從高雄搭乘高鐵返回臺中。是乙○○於14時28分在高鐵臺中站候車,不可能開車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352.8公里處,且乙○○在高鐵臺中站及左營站皆以電話聯絡張俊銘接送事宜,由此可證異議人所有上開自小客車於當日並未離開臺中。為此,聲請撤銷原處分,改裁定異議人不罰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97年3月8日14時28分許,在
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向352.8公里,有「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31公里,超速21公里」違規事由,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善化分隊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予以開單告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97年4月18日開立本案裁決書裁處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裁決書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
是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上揭時、地,確有上開違規事實,堪信屬實。
㈡又觀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附違規取締照片
,可見車尾左側方向燈下之「LEXUS」字樣,至於車尾右側方向燈下之文字,雖不若左側「LEXUS」明顯,但仍可見銀色文字標誌在該處,有違規取締照片在卷。是違規取締照片內之3699-ER號自小客車,與登記在異議人名下之車號0000-00為同一部自小客車無誤。至於聲明異議意旨以:通知單所附照片之自小客車後面兩側均無該標誌,3699-ER車牌顯遭冒用云云,係屬異議人臆測之詞,且刻意忽略不利於己之證據,自非可採。
㈢至異議人另以:該由乙○○使用,非異議人,乙○○於當日
搭乘高鐵往返高雄,未駕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云云,並提出高鐵車票2紙、刷卡紀錄及請帖各1紙以佐其說。然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而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4項亦有明定。依此,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於上開時、地,違規行駛於高速公路上,不論違規時由何人駕駛,善化分隊依蒐證結果,對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逕行舉發,洵無違誤。至乙○○是否於97年3月8日搭乘高鐵往返臺中及高雄等情,與本案無涉,復無礙於上開違規事實之成立。另異議人聲請調閱乙○○及友人張俊銘電話之通聯紀錄,亦無必要,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異議人罰鍰3,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無違,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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