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昱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零八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昱瑞所涉公共危險案件,原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上午9時8分宣判。爰因本案原訂宣判期日距離言詞辯論終結時間過短,為求判決謹慎正確,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本案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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