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泓昇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權人之設立登記資料,致本院無從確知聲請人是否具有對外為意思表示之法人格,或僅係該公司之內部單位。經本院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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