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葉正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葉正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經具保人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後,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即因而消滅,法院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後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及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年度執字第2712號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為憑。然受刑人前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惟於民國107年5月3日業經緝獲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稽,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從而,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