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馬德馨
許雅雲
馬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
│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
│1,798元│107.6.01起至107.11│107.07.01起至107.11.26│
││.26止,按年息1.15│止,按年息0.115%計算│
││%計算之利息,107.│之違約金,107.11.27起│
││1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7.12.31止,按年息│
││,按年息5.536%計│0.5536%計算之違約金,│
││算之利息。│108.01.01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072%計算之│
│││違約金,│
├─────┼─────────┼───────────┤
│2,849元│107.06.01起至107.1│107.07.01起至107.11.26│
││1.26止,按年息1.15│止,按年息0.115%計算│
││%計算之利息,107.│之違約金,107.11.27起│
││1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7.12.31止,按年息│
││,按年息5.536%計│0.5536%計算之違約金,│
││算之利息。│108.01.01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072%計算之│
│││違約金。│
├─────┼─────────┼───────────┤
│2,851元│107.06.01起至107.1│107.07.01起至107.11.26│
││1.26止,按年息1.15│止,按年息0.115%計算│
││%計算之利息,107.│之違約金,107.11.27起│
││1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7.12.31止,按年息│
││,按年息5.536%計│0.5536%計算之違約金,│
││算之利息。│108.01.01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072%計算之│
│││違約金。│
├─────┼─────────┼───────────┤
│2,849元│107.06.01起至107.1│107.07.01起至107.11.26│
││1.26止,按年息1.15│止,按年息0.115%計算│
││%計算之利息,107.│之違約金,107.11.27起│
││1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7.12.31止,按年息│
││,按年息4.16%計算│0.416%計算之違約金,│
││之利息。│108.01.01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
│2,967元│107.05.01起至107.1│107.06.01起至107.11.26│
││1.26止,按年息1.15│止,按年息0.115%計算│
││%計算之利息,107.│之違約金,107.11.27起│
││11.27起至清償日止│至107.11.30止,按年息│
││,按年息4.16%計算│0.416%計算之違約金,│
││之利息。│107.12.01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