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43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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