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澳德思博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尚均 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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