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中平選任辯護人盧國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
583號),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4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