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乃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乃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乃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以97年度訴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98年1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於101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以97年度訴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98年1月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1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7024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7月11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2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1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為101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7024
0號)。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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