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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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集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集泰興業有│華南商業銀│98年5月30日│158,858元│0000000││││限公司│行板橋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