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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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十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二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邱長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一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二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魏文恭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信│八十年一月十五日│壹萬貳仟伍佰元│0三二七四八│258-││││用 部仁里 分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