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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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業務侵占罪案件,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乙○○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