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分別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詐欺等罪,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及五年六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五年八月確定,目前並在福建金門監獄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八日,及外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零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是自核准假釋之日起至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止,為受刑人之假釋期間。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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