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雅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雅文因詐欺(聲請書誤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5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7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7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5月6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